律师观点分析
一、案情简介
山东某物流货运公司(化名)招用货车司机韩师傅(化名),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,公司也没给韩师傅缴社保。韩师傅开公司名下货车跑运输,日常要听公司调度、遵守安全与装货规范,工资由公司员工微信按月发放,车辆维修费也由公司报销。
2024 年 11 月,韩师傅在山西中阳县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。事后公司说双方是承揽合作关系,不是劳动关系,拒绝按工伤标准赔偿,也不肯给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。
二、办案经过
1.韩师傅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,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6384 元。
2.公司不服仲裁结果,向山西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,主张:
l仲裁委没有管辖权;
l双方是按趟结算的承揽关系,公司不管理、不发工资、不缴社保;
l不应支付二倍工资。
3.法院重点审查三点:
l管辖是否合法:事故发生地属于合同履行地,仲裁管辖合法;
l是否为事实劳动关系:韩师傅受公司管理、开公司车、干公司核心业务、按月领稳定报酬,符合劳动关系特征,不是承揽;
l工资与赔偿:微信流水、报销记录等证明月均工资23544 元,未签合同依法应付二倍工资。
三、审判结果
法院最终判决:
1.确认山东某物流货运公司与韩师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;
2.公司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,支付韩师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6384 元;
3.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侯泽英律师
